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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- 饶师院办字〔2023〕16号 关于核价工作的补充规定
-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4-09-10 12:32:01 阅读:0次 字体:【 大 中 小 】
关于核价工作的补充规定 各二级学院、各处(办、馆、中心): 根据学校核价工作小组职责及相关规定(饶师院字〔2023〕9 号),结合学校核价工作实际,经学校同意,对核价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: 一、协议供货采购项目,无需核价。 二、预算价格在 1 万元以下的单件货物与服务采购或 3 万元以下的批量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,如在电子卖场采购,无需核价备案。 三、预算价格在 3 千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,无需核价备案。 饶师院办字〔2023〕16号 关于核价工作的补充规定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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